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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死亡如何更从容

成都脑康医院 发布时间:2017-09-09 04:51

尊严死和安乐死有区别?

预嘱不同于遗嘱,尊严死也不同于安乐死。遗嘱所说的事情是在死后,所谓的生前预嘱,实际上就是对自己临终时候的所有事情的安排。尊严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安乐死。

安乐死是一种积极的致死行为,而"尊严死"是人在身体健康时从容地考虑和安排自己的身后事,是要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,让病人在尽可能的舒适和按照自己的意愿实现尊严的情况下,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,适用于各种年龄,它能帮助家人了解病人本身无法表达的想法,可以随时改变或终止。而且"生前预嘱起作用的时间一定是由医生来决定的"。

如果按照自然规律,他离开这个的时候,我们却可以给他人工呼吸、人工心跳,病人死亡的时间往往是机器停止的时间,而不是一个真正的自然死亡时间,我们延长的实际上是他的死亡过程。

尊严死入法有先例

其实无论是"尊严死"还是"安乐死",两者虽然不一样,但是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和家属负担的一种死法。而"尊严死"入法,早有"他山之石":1976年,美国加州通过了个自然死亡法案,之后各州相继制定了同类法律以患者的医疗自主权。

在英国,1967年就创立了个临终关怀机构,目的是为临终病人提供服务。目前,已有70多个和地区建有临终关怀机构。但对于"尊严死"的立法态度很多还比较谨慎。除文化、社会、宗教等国情不同之外,主要还在于承认尊严死,可能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。比如可能会导致轻视生命的价值观蔓延、尊严死在实施过程中变相成为安乐死等。

而广衡律师事务所医生、律师赵三平则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三方面的思考。赵三平说,首先预嘱中所称的这种状态,什么情况下到了可以接受尊严死的标准,这种状态由谁来界定,怎样去界定不明确。第二,由谁来执行,一般来讲,都应该是他的近亲属、配偶或子女等。但是这种执行,怎样来排除或防止恶意执行预嘱的情况。并且,立预嘱人在达到尊严死的标准的时候,是不是还想放弃生命,放弃各种外力的支撑,其实是无从推断的。

对于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成立,市表示,"生前预嘱"概念在我国并无法律明确支持或禁止,目前尚处民间推广阶段,卫生行政部门将"观察"其效果和发展,并对该协会在法律范畴内的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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